从民事诉讼理念角度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兼评《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之规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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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泽君[1] 陈涛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401120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40112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7期72-76,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修改决定 检察机关 民诉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诉讼理念 《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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