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制度关键性程序问题考量——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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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晋峰[1] 

机构地区:[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200063

出  处:《中国监狱学刊》2013年第1期46-51,共6页China Prison Journal

摘  要:摘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其权益或者精神状态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据此合适成年人制度就在国家亲权主义和法的谦抑性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孕育而生。作为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合适成年人不仅可以确保证据获取的正当性、可靠性,还有利于司法分流和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却仅仅从实体性角度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了规定,诸如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时间、程序、后果等程序性事项却语焉不详,亟须予以明确,以确保该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关 键 词:合适成年人 参与时间 参与程序 程序后果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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