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领域的非国家行为体之义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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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新生[1]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5期50-58,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各国宪法、法律,国家是实现社会权的中心义务主体,而非国家行为体(包括个人、家庭、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等)也负有部分义务,主要包括尊重义务、直接实现义务及间接实现义务。从发展趋势上看,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权领域将承担越来越多的义务。

关 键 词:社会权 国家义务 非国家行为体义务 

分 类 号:D815[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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