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纠纷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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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晓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3年第7期43-48,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诉讼标的是否共同为标准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和做法出现混乱。主要表现在很多法院滥用追加当事人的权力。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适格当事人主体的范围。这种弊端在共同侵权纠纷诉讼中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出现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民事诉讼的立法和理论未能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提出具体的原则和标准。

关 键 词:必要共同诉讼 适格当事人 侵权纠纷 民事诉讼法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诉讼理论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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