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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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璞涵[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商情》2013年第13期176-177,共2页

摘  要:没收财产刑具有许多优点,如能够有效对付贪利型犯罪和某些严重犯罪,能够增加国库收入、误判易纠等,但没收财产刑却违背了刑法个别化原则、教育刑思想、罪责自负原则,侵犯合法财产权,并不利于刑罚结构的合理化和现代化,而且其优点同时为罚金刑所具备,因此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以促使我国刑罚的制定与执行走向现代化。

关 键 词:没收财产刑 刑罚个别化 教育刑 财产权 责任自负原则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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