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 扩大生育和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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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娟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3年第4期51-51,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山东省胶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其中生育保险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Q7%按月缴纳,工伤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Q3%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关 键 词:生育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总额 在职职工 胶州市 山东省 保险费 

分 类 号:F842.69[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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