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图像与刑法实质解释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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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涛[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39-54,共16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9CFX057)的成果之一;"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

摘  要:刑法实质解释不仅深植于社会生活,把法正义作为价值诉求,而且立足于主体间性,以取得各方大体上可以接受的解释结论为目标设定,这就要求解释者必须以人之图像为中心进行实质性诠释。在当代,刑法中的人之图像应该摒弃秩序主义刑法立场中虚拟的集体人,确立个体的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并在抽象人假设的基础上,考虑具体人中的强弱差异以及被害人的利益诉求。为此,刑法实质解释必须对无直接被害人犯罪、秩序维护型犯罪的入罪标准强化一种限制解释,确立一种"重强、轻弱"的罪刑解释规范,并从严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与死缓的撤销标准。

关 键 词:人之图像 主体间性 刑法实质解释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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