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一种类型化方法的诠释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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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淑娟[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100-111,共12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10BFX086)

摘  要:类型作为法学方法论能够弥补概念法学抽象涵摄方法的不足。将商行为作为类型而非法律行为那样的抽象概念,是因为商行为符合类型的一系列要求:商行为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性,将其作为类型能区分商与非商行为,还能肯认商行为的正当性,引导商行为的理性化;商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灵动性,它们丰富且具体,有时无须全部具备,商行为的边界也具有开放性;商行为的不同构成要素之间还具有维系性。将商行为作为类型,能实现其与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协同,并能实现商行为体系的逻辑自足。

关 键 词:商行为 类型 法学方法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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