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当心擅自休假也可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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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婷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3年第4期6-6,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连续工作达三年之久。三个月前,我因患病需要治疗,遂根据医院的预测,先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医疗假。后因没有治愈.我便根据医院证明继续医治了一个月,但一直没有向公司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日前,我突然接到公司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已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0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在于我还在医疗期内,只是没有续假,也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吗?

关 键 词:医疗期 公司员工 休假 正当理由 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 审批手续 单方解除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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