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视阈下人身性财产争议的可仲裁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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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傲[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商业时代》2013年第12期107-108,共2页Commercial

基  金: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16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机制研究--冲突法拘束力之硬化";中国法学会2012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2D237)"真理与意见:外国法的理解与适用"

摘  要:人身性财产争议,即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争议。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应尊重当事人对私权处分及选择仲裁解决的自由,将人身性财产争议纳入可仲裁的范围,顺应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趋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 键 词:人身性财产争议 可仲裁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以人为本”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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