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协议之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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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威[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3年第2期16-26,共11页

摘  要: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王不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关 键 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 预约合同 协议 责任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 徐州市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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