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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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艳[1] 

机构地区:[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宿州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38-41,共4页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仍是主流,证人不敢、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制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证人保护的内容,这对调动证人出庭的积极性、提高关键证人的出庭率会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它在证人保护范围、保护主体机关的权责分工和证人作证补偿等方面还存在缺陷。如何将证人保护的条款落到实处,建立真正行之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成立负责证人保护的专门机构、设立证人保护基金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人保护 进步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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