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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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世虹[1] 赵旋[1] 

机构地区:[1]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3年第5期54-56,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担保法》、《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规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关 键 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 国有 使用权抵押 法理 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 《担保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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