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辩护人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之责任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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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海东 杨迎春 

机构地区:[1]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51900 [2]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7519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9期17-18,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问题的提出:假如辩护人拒绝履行展示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搞证据突袭.造成迫使法庭做出休庭延期审理的决定、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等破坏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浪费司法资源等的后果,责任在谁?该如何处罚?

关 键 词:刑事责任年龄 证据突袭 庭审过程 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犯罪现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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