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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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仲相[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10008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9期65-66,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没有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0日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1]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启动程序、制约机制等做出严格限定,这一理性、严谨、稳妥的态度为检察院、法院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共同规范民事执行行为提供了良好制度基础。本文拟结合《试点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部分问题作初步研究。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审判活动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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