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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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炼 李应敏 

机构地区:[1]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473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9期72-72,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防范 刑事诉讼制度 收集证据 严禁 人证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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