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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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奋飞[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0087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9期77-78,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人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这话固然不错。但是。要担当起如此重要的使命.司法就必须保持最基本的独立性。作为司法裁判权的行使者,也作为“法律的保管人”.法官的责任就是也只能是.把抽象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处理之中。在此过程中.法官只应对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负责。而不应受到任何其他的影响、干预和控制。但是。在理论上说说容易,在实践中做到却很难。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裁判权的独立行使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虽然,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然而,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的执行又是另一回事。更何况,影响司法独立运作的因素又是如此之多呢。

关 键 词:司法裁判权 权利救济 主渠道 法律规定 公民 社会公平正义 独立行使 案件处理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D9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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