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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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庆德[1] 谭新宇[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96-100,共5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  金:谭庆德主持的2012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刑诉法修正后被追诉人刑事诉权保障研究>(批准号12CFXZ04);2011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经费资助项目<被追诉人刑事诉权保障机制研究>(批准号:J11WB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在现行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检察机关被赋予非法证据排除权,它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诉讼职能理论、法律监督者地位及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及履行公正客观义务面临的障碍是侦查监督渠道不畅及缺乏刚性监督措施,由此无法保障被追诉人的刑事诉权;克服这一障碍的路径是必须重构与改革我国现存的检警关系。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 证明责任承担 被追诉人保护 检警关系改革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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