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程序规则》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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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京[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出  处:《中国司法》2013年第5期56-59,共4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至今已实行七年了。七年来,公证行业一方面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遵循立法精神,规范公证操作,提升公证质量;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探索质量安全与服务效率之间的平衡之路,努力使公证的效能更贴合社会使用的实际需要,促使公证成为不动产物权领域、金融债权领域中可以被便捷利用的法律工具。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公证程序规则》在利用电子化手段简化操作程序、调整公证救济时效起算点、明确救济渠道、层级关系、明确公证档案电子化存储等方面有更大的优化空间。

关 键 词:《公证程序规则》 档案电子化 司法行政机关 操作程序 不动产物权 《规则》 立法精神 公证行业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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