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审查不一致的分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苏娟[1] 李博[1] 邓学欣[1] 张琛[1] 陈正军[1] 刘旭兰[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

出  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年第5期102-105,共4页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摘  要: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法第26条第4款都是规范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法条,是审查实践中十分常用的一则法条。然而在对发明、实用新型的审查中,经常出现涉及这一法条审查不一致的情形,由此可能导致申请人对相同申请文件不同审查标准而产生质疑,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审查实践结合相关专利法规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申请人、代理人及审查员在撰写申请文件或审批专利申请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发明 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审查不一致 

分 类 号:T-19[一般工业技术]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