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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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审查不一致的分析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年第5期102-105,共4页苏娟 李博 邓学欣 张琛 陈正军 刘旭兰 
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法第26条第4款都是规范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法条,是审查实践中十分常用的一则法条。然而在对发明、实用新型的审查中,经常出现涉及这一法条审查不一致的情形,由此可能导致申请人对相同申请文件不同审...
关键词:发明 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审查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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