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激活的原因与对策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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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超[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142-151,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刑事诉讼两个证据规定的实证考察与研究"(项目编号:11BFX127);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程序违法的定量分析"(项目编号:12YJA8200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尽管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采取程序性辩护的策略,要求法庭排除控方非法证据,但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以及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缺乏程序性诉权制约效果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往往因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难以被启动。为了激活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进而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辩护方的证明责任和提高辩护方的举证能力,而且应该从程序性诉权的角度来看待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证明责任分配 程序性诉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 

分 类 号:DF73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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