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好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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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爱华[1] 刘志耕 

机构地区:[1]如皋市财政局,226500 [2]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26006

出  处:《新会计》2013年第5期32-33,共2页Modern Accounting

摘  要:出于对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均采用了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四种方法中选择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上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的要求。但是,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采取的是直接转销法,不仅不认可会计上埘坏账损失按照预期原则预提的坏账准备,对于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且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直接确认扣除。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完全不一致。那么,如何才能分别把握好会计和税法对坏账损失处理的要求及两者之间的差异,我们认为,主要应考虑三个方面。一。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税务问题 坏帐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 坏账损失 余额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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