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精河县食品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携带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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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志刚[1] 孙金山[2] 邓毅彬[1] 

机构地区:[1]新疆精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精河833300 [2]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博乐833400

出  处:《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3年第2期83-83,共1页Bulletin of Disease Control & Prevention(China)

摘  要:目的了解2011年新疆精河县食品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乙型病毒性肝炎HBsAg的携带状况,为卫生监督提供科学依据。方法用ELISA法对2 632名从业人员做血清HBsAg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2011年精河县食品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阳性率为1.75%,男性(1.55%)高于女性(1.94%);21岁~组阳性率最高(2.64%);食品从业人员阳性率高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结论精河县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HBsAg阳性率低于全国普通人群水平,应对这部分特殊人群加强日常监督,杜绝无证上岗,从而在源头上防止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感染。

关 键 词:乙型病毒性肝炎 HBSAG 食品 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 

分 类 号:R512.62[医药卫生—内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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