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病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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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敬[1] 

机构地区:[1]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长沙410003

出  处:《理论观察》2013年第5期151-153,共3页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32);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2C0469);长沙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XF11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歧途虽有其特殊背景,但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观点与做法是错误的,如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势必降低法学本科教育的整体层次,影响学生法学知识框架的构建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致使其法学知识缺失、基本功不扎实、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将使法学本科教育重蹈中国应试教育的覆辙。因此,应该在法学本科教育基础上改革与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使二者良性互动发展,相得益彰。

关 键 词:法学本科教育 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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