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问责制度重构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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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智增[1] 

机构地区:[1]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  处:《教育理论与实践(中小学教育教学版)》2013年第5期18-20,共3页Theory and Practice of Educ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行政伦理视域下的多元异体问责创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XJC630001);广西教育厅科研课题<社会治理变革中的党政干部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201103YB060);桂林理工大学教改工程立项项目<公共管理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2B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提出了义务教育问责制,在法律上开创了义务教育问责制的先河。然而,一些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问责制的在实施中常会遇到如教育问责弱化、教育问责范围狭窄、异体问责缺乏、预算问责滞后和问责程序失范等问题。完善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问责制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立法工作,规范教育行为;拓宽问责范围,营造"问责文化";引入异体问责,形成问责"合力";加强财政投入,实行预算问责;启动程序问责,规范问责程序。

关 键 词:欠发达地区 义务教育问责制 问责制度重构 

分 类 号:G522[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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