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的效力及具体操作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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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鹏飞 李峰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13-15,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实践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集。

关 键 词:具体操作 《刑事诉讼法》 诉讼代理人 效力 审判人员 非法证据排除 证人名单 实际需要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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