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及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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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宗瑜[1]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出  处:《国有资产管理》2013年第6期31-35,共5页State Assets Management

摘  要:(续上期)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调整及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调整及完善,应考虑把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体和产权主体分离或分开,政府部门专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政府授权具备产权主体资格的机构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同时,还要建立相对专业和独立的国资监督机构以实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的有效监督。

关 键 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产权主体 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资产运营 机构调整 行政主体 政府部门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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