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生活费的法律责任与维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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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浩 

机构地区:[1]北京俊望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3年第6期59-59,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 金先生所在的北京某公司于2009年5月开始停止营业,每月给金先生发放300元生活费。2011年1月公司改制,停止向金先生支付生活费。2011年4月,金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1年1月至4月的生活费、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少发生活费、两项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停业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关 键 词:基本生活费 维权程序 法律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 2009年 拖欠 公司改制 劳动仲裁 

分 类 号:F842.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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