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建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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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鑫力[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出  处:《求实》2013年第A01期64-66,共3页Truth Seeking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从本法条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权利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也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在场权的法律依据。例如,侦查阶段应当但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人,在讯问阶段辩护人没有辩护人在场,可以说调查取证违反法律规定,排除证据的合法性。

关 键 词:律师在场权 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一次讯问 制度 侦查阶段 起诉阶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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