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私募发行中的发行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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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星磊[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3年第1期124-154,共31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对于证券发行,我国法律向来重公募而轻私募。有关私募发行的法律法规十分分散,而且在内容上存在冲突。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私募融资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以发行对象来研究私募发行制度是私募发行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介绍私募发行以及发行对象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对美国和台湾地区立法例的考察可知,为解决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问题,应当采取合格投资者路径,对投资者提出资质要求,按不同资质对投资者进行不同类型的区分,只允许其中的合格投资者和部分准合格投资者成为私募发行对象。同时,应当规范私募证券转售制度,保留人数标准,限制准合格投资者成为发行对象的人数。

关 键 词:私募发行 发行对象 合格投资者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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