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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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贵芬[1] 王珏[1] 李士森[1] 

机构地区:[1]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13年第5期122-12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营业收入的确认的具体规定为: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两种情况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关 键 词:建造合同 税务处理 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日 完工百分比法 合同收入 营业收入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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