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与突破——基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差异视角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冯朝阳[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市场周刊》2013年第6期128-128,90,共2页Market Weekly

摘  要:一、困惑起源——“先刑后民”排他适用的合理性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先刑后民”原则①的标志性解释,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向,因强调公权优于私权,为司法机关鼎力支持,以致司法实务中存在对该原则运用的绝对化倾向,即只要是刑民交叉案件,一概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使民事诉讼陷于被动状态,甚至成为民事权利主张的障碍。

关 键 词:“先刑后民”原则 民事诉讼 诉讼证明 标准差 经济纠纷案件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刑民交叉案件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