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与抵押财产范围界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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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德勇[1,2]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4期81-85,共5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浮动抵押制度与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河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项目"浮动抵押制度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摘  要:就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而言,从立法目的与法律移植的关系分析,我国不宜限定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为公司。而法律制度的前瞻性以及制度对主体的激励功能,会使得现有关于抵押人范围的规定在将来愈发具有合理性,因此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范围不宜作缩小或者扩大修改。对于抵押财产,将"将来"财产纳入抵押范围,考虑了抵押财产的"浮动性",照顾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目的;但是其后列举的具体财产范围则分明限制了浮动抵押制度的进一步适用。因此应该根据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予以规范,以扩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范围,使得浮动抵押当事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关 键 词:浮动抵押 抵押人 抵押财产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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