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判例反思与比较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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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如益[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102249

出  处:《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185-187,共3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摘  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自引入我国以来,渐渐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公认,并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吸纳。但是,对于其在非刑事领域的适用,尤其是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如实陈述、提供文件义务与此原则的冲突,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鉴于此,以实务为思路,借鉴美国法、德国法的解决模式,提出中国法对此问题在解释论上的解决方案,及其在非刑事法领域扩展的前景。

关 键 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破产程序 法律规范冲突 如实陈述义务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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