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消费税扣除会计处理浅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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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晶[1] 

机构地区:[1]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河北唐山063004

出  处:《财会月刊》2013年第6期120-120,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企业将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当期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外购应税消费品;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三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这三种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均已实际缴纳了消费税,如果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额准予扣除。但已纳税额扣除的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欠缺,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会计处理方法 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税额扣除 重复征税 缴纳 企业 抵扣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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