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执法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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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平仁[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94-97,共4页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摘  要:社会公众并不是法律的容器,而是法律接受主体,因而执法不只是规范性的法律实践,更是一门需要综合调动理性、情感、欲求、信念和经验,创设特定情势、因势利导的生活艺术。利益诱导,取信于民;循规化俗,张力平衡;惩奸治乱,审势度情;妙对人情,智保民生。中国古代这些执法艺术,为我们当下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执法实践)提供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关 键 词:法律接受 执法艺术 中国古代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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