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证,开发商应承担责任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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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毅 

出  处:《公民导刊》2012年第9期38-39,共2页

摘  要:案情回放 2008年2月,王某等业主与重庆一房屋开发商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6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如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房地产权证书的,从逾期之日起,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关 键 词:房屋开发商 承担责任 逾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权证》 办证 中国人民银行 2008年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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