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弱势群体实现司法救济权的可行能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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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璐[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102249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39-42,共4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将可行能力作为区分弱势群体的标准可以包容多维信息内容,该标准作为平等保护原则的运用可为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提供正当性依据。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阻碍实现司法救济权的可行能力的因素包括司法救济权在法律中的缺位、实体权利配套保障措施的缺位、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诉讼相关费用的高昂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备等,针对这些障碍应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救济权、改革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以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等措施进行改善。

关 键 词:弱势群体 可行能力 司法救济权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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