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期湘[1] 廖剑聪 

机构地区:[1]湖南商学院法学院 [2]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155-160,共6页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危行业监督过失犯罪研究"(10BFX0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食品安全监督关系主体包括纵向监督关系之主体和平行监督关系主体。制造商在与以原料商为代表的上游分工者交往过程中,制造商对原料质量的安全负有独立控制义务,而且不适用信赖原则。制造商与销售商等下游分工者交往关系中负有特殊提示义务,我们应承认信赖原则对制造商监督义务的缓和与限定。制造商与消费者的交往关系中,售前、售中、售后三个阶段均有出现相关注意义务,认定较为复杂。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监督过失 注意义务 信赖原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