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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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莉[1] 

机构地区:[1]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

出  处:《教育与职业》2013年第20期109-110,共2页Education and Vocation

基  金:陕西教育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不动产异议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房屋为例"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KJ067)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在教育内容、环境和教育主体的主动性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如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要求民法教师从法律援助中心选取既真实又适合学生的案例等。

关 键 词:诊所法律教育 民法教学 主动性 

分 类 号:G642.4[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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