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行为特征与追诉标准的司法认定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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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志军[1] 翟金鹏[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137-144,共8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2013年4月新公布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将扒窃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包括时空特征和对象特征两大行为特征。时空特征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对象特征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司法认定存在都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在追诉标准上,应当合理地确定扒窃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确立扒窃与盗窃罪其他四种入罪标准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关 键 词:扒窃 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 追诉标准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5.20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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