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辩护论的限度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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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虎[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36-47,共12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笔者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论"(项目批准编号:13CFX058);教育部2010年度青年项目"犯罪论体系的程序效应--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为中心"(项目批准编号:10YJC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传统辩护理论认为,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但是,绝对的独立辩护论会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形成分歧,导致辩护效果自相抵消,破坏控辩平衡,同时强化被告人证据来源的诉讼角色,使其沦为诉讼程序的客体,破坏现代诉讼构造。独立辩护论必须设置一定的边界,应更多强调辩护人独立于外部干扰,而非独立于当事人,在辩护目标上应当尊重被告人意志,但在辩护策略上可适度独立于当事人,在事实问题上应尊重被告人意见,在法律问题上可适度独立于当事人。

关 键 词:独立辩护 有效辩护 固有权 传来权 当事人中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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