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理性、程序理性与刑事司法绩效考评制度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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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松[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69-80,共12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警察证据收集行为实证研究"(SKQY201123)之阶段性成果;四川大学"985工程"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研究创新基地的资助

摘  要:在一定意义上,推行绩效考评制度是中国刑事司法机关为了治理刑事司法中的种种"乱象",而采取的一项组织控制措施。这是一种追求组织理性的意识自觉。基于程序理性的立场,理论界对刑事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多持否定态度。当下刑事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影响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如果未来继续推行刑事司法绩效考评制度,我们需要在技术层面对其调整,并更新主观意识层面的认识。在刑事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能对程序运作的过程与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中国当下,从组织理性的角度解读刑事司法绩效考评制度,有助于唤起对包括绩效考评制度在内的刑事司法机关内部诸多管理制度的足够重视。

关 键 词:刑事司法绩效考评 组织理性 程序理性 刑事司法管理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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