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过错,为何仍需赔偿损失——“长宁小学生体育课手球伤害案”判决评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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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毅[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教学与管理(小学版)》2013年第6期10-12,共3页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摘  要:近年来,我国学校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的同时,也给学校、教师和教育部门产生了负面影响,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及时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门在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根据这些规定,

关 键 词:学校伤害事故 小学生 赔偿损失 无过错 伤害案 体育课 学生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G623.5[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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