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敲诈勒索据事实证据择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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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日丹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11-1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

关 键 词:信息方式 事实证据 敲诈勒索 重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 案件事实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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