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专利归属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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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博闻[1] 邱敏[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88-91,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职务专利归属的立法关乎劳动者创造性的激励,对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单位是职务专利的权利人。虽然该法同时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给发明、设计人一定的奖励或报酬,但对奖励和报酬的数额规定过低。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创造性的激发。应当改革现有职务专利归属制度,综合平衡发明人利益、单位需求和专利效益最大化,赋予发明人部分专利权,同时规定单位享有发明人服务期间的排他使用权和发明人离职时的强制赎买权。为了防止单位滥用自己作为雇主的优势地位并损害发明人的正当利益,应该对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约定加以限制。

关 键 词:职务专利 奖励 自我实现 部分所有 赎买权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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