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迪案,认定“吸金之罪”的控辩之争——律师眼里的“涉案37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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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照新[1] 

机构地区:[1]《法律与生活》记者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13年第15期54-55,共2页Law & Life

摘  要:2013年2月28日,曾被誉为“青岛市十大杰出青年”的民营企业家刘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出资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刘迪等人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亿余元,至今29亿余元无法归还。而此案涉案金额远远超出轰动一时的“吴英案”(涉案金额14亿余元)。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律师 十大杰出青年 东昌府区 涉案金额 民营企业家 人民检察院 虚假出资罪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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