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立法完善——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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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华全 黄小媛[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2期114-11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实验项目资助;项目组成员:黄华全;黄洁;黄小媛;林小巧;苏斌斌;谢毅;指导老师:杨帆

摘  要:在本次新民诉修改的条文中,我国司法机关和特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按照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侵害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显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放宽了限制。在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公益诉讼制度应更加的完善,否则民事公益维权步履维艰。本文将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角度出发,论述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并提出相对应的制度构想。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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