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鉴定程序问题的应对与完善——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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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俊[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4期100-104,共5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  金:重庆市教委专项任务课题:重庆城市化进程社区纠纷解决实证研究;2011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新计划资助项目(2011XZYJS085)

摘  要:在我国,鉴定一直以来均作为证据种类之一而并未采行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之认识,以至于在证据篇中并未重视鉴定之程序性规定。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基于保障当事人之程序主体性,新增规定赋予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以及鉴定人合意选择权,同时,明文强化鉴定人之出庭作证义务并对其不出庭规定了制裁手段,但相关规定稍显粗糙且存理论上之缺点和盲点,有待加深认识并以期获得完善。

关 键 词:程序保障 程序启动权 鉴定人权利 出庭义务 

分 类 号:DF7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F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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